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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4月21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2011年至2016年,西城法院共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79件,2011年9件,2016年收案量增长到77件,同比增长8.5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四大争议焦点:①合同性质怎么定②加盟费用怎么算③欺诈理由怎么认④剩余货物怎么退。
发布时间:2017.04.24 -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路径选择
案号 (2015)丰民(知)初字第00813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要旨】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规定了被特许人应当享有单方解除权,以及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时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可能存在4种解除合同的路径。不同的路径选择导致不同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最终不同的结果
发布时间:2015.12.29 -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路径选择
案号 (2015)丰民(知)初字第00813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要旨】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规定了被特许人应当享有单方解除权,以及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时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可能存在4种解除合同的路径。不同的路径选择导致不同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最终不同的结果
发布时间:2015.12.29 -
加盟过期仍用商标 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约定毛家饭店特许毛惠琴在衢州市南区长途客运中心旁开设毛家饭店连锁店,有偿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化等,有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3月27日止。合同期满之后,毛惠琴没有续约,但继续使用“毛家”商标等经营饭店。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韶山公司依法从毛家饭店受让并享有“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毛惠琴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其在明知合同约定
发布时间:2008.11.21 -
以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
(作者:曾旭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14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两者在商业模式上有相似性,但却在主体要求、许可内容、盈利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时,需要从其是否因受欺诈作出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来认定合同撤销条件是否成立。商事主体相对于一般民事主体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也不能过于
发布时间:2017.02.10 -
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的调研
作者:蔡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经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相比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由于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目前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造成审判实践中对一些普遍性、典型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 笔者结合
发布时间:2017.08.03 -
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的调研
作者:蔡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经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相比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由于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目前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造成审判实践中对一些普遍性、典型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 笔者结合
发布时间:2017.08.03 -
以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
(作者:曾旭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14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两者在商业模式上有相似性,但却在主体要求、许可内容、盈利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时,需要从其是否因受欺诈作出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来认定合同撤销条件是否成立。商事主体相对于一般民事主体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也不能过于
发布时间:2017.02.10 -
“知妈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终18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知妈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永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懿,女,北京知妈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瞿晖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知妈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妈堂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3.12 -
公司擅自延长经营期限 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作者 | 刘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应充分保障特许人对其特许经营资源的绝对控制。特许经营期限是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该期限的变更应当经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公司的经营期限系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正常情况下由公司自行决定。 但当公司的经营期限与特许经营关系密切关联时,经营期限的变更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关系到特许经营权利人对其商标、老字号等特许经营
发布时间:201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