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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专利审查中对创造性的判断
一、中国关于创造性及其判断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于发明的创造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如何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创造性,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方法,即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一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二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第三步)。 二、日本
发布时间:2019.05.17 -
创造性评价中对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考量
【案例演绎】 在本文中,笔者结合无效案例,阐述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如何就相反技术教导进行考量。 某专利涉及用于定位、追踪和/或找回无线设备的方法和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错放、丢失或被盗的无线设备能够被定位和找回,针对错放、丢失或被盗的无线设备中存储的数据能够被禁用和安全处理。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技术方案包括:目标(即错放、丢失或被盗)无线设备接收到由第二无线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发送的
发布时间:2019.05.21 -
创造性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程燕 张琪 李姿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创造性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的审查基准给出了一般性判断方法,即通常所称的“三步法”,其中第三步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
发布时间:2018.11.26 -
试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创造性评判的意义
摘要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指南为了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设定的概念,他是评判发明创造性的主体,对于客观公正的评价一项发明的技术贡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根据申请日时技术发展水平来客观地审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准,并且贯穿于创造性判断过程的始终,否则,判断结论难免有失偏颇。 近日,普拉格雷专利无效案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不仅有资深律师撰文深度解读[1],还有资深法官
发布时间:2017.03.07 -
关于创造性评判中的整体判断原则
检测,并不能由此否认其创造性;(3)由于上述两点区别导致两个测量装置在结构上存在差别。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该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第5590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中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二维光纤式加速度和振动传感器,具体包括:与光纤的一端面连接的光发射源,光纤的另一端面发射光线,通过透镜投射到光感测元件;该传感器固定安装在一底板上,底板的一端安装有垂直支撑板,透镜设置在底板中间
发布时间:2016.06.15 -
通信领域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创造性的整体判断
导致数据丢失、存储卡损坏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问题,但上述区别特征(1)和(2)是相互关联的。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利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何在存储卡被拔出时避免存储卡中的数据丢失这样的技术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案例二 某案说明书中指出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在流媒体控制操作中,若用户需要前进到指定的时间,则用户可能需要按动多次前进键才能完成,这对用户来说非常不便。如果设置倍速
发布时间:2016.05.26 -
浅谈“以说明书为依据”与“创造性”判断
在专利申请与审查的实践中,以说明书为依据与创造性判断是代理人和审查员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其中有许多内容值得深入思考。 对于以说明书为依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对于创造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
发布时间:2017.12.29 -
正确理解发明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重要性
理解发明;另外,审查员在理解发明的过程中,往往更为重视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解读,而忽略了权利要求书整体的解读,因此在理解发明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不易察觉的偏差。 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正确理解发明对于审查全过程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正确理解发明,并不仅仅是阅读专利申请文件那么简单,审查员应该从现有技术出发,从发明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出发
发布时间:2019.03.06 -
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宣判周最后一案谈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博弈
可以先审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授权条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否则可能导致新颖性、创造性审查建立在不稳固的基础上,在程序上是不经济的。”专利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律到底如何,什么样的程序是经济的,我想这个问题,稍微了解专利审查常识的人,恐怕都不会作此论断。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2节“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9.12.23 -
创造性审查意见应对策略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是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发布时间: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