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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缩解释,即将该类型案件中的损害限定为实质性损害,就可以完整、周延地解决上述难题。 什么是实质性损害?让我们来看“东风”案。该案中,一审常州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处理“pretul”案的逻辑,认定常佳公司的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驳回了上柴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审江苏高院则认为,鉴于“东风”商标的知名度,常佳公司接受印尼公司订单,未经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实质性损害了上柴公司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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