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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一带一路”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制度
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素称“千岛之国”,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五个创始成员国之一。早在19世纪末,印度尼西亚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 早在殖民地时期,印度尼西亚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1894年1月10日,隶属于印度尼西亚司法部、专门负责商标注册事务的部门--Hulpbureau
发布时间:2018.02.07 -
印度尼西亚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2017年10月2日,印度尼西亚司法人权部递交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文书,这标志着印度尼西亚成为该议定书的第100个成员国。据此,自2018年1月2日起,各品牌所有人将能够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来寻求相应的保护。 一旦马德里体系在印度尼西亚正式生效,那么已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将可以在其当前的国际注册中进行后期指定(subsequent designation),从而扩大国际注册的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2017.10.13 -
商业秘密或保密协议——印度尼西亚版草案
本文讨论了在与印度尼西亚有关的商业背景下起草商业秘密或保密协议(NDA)时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在拟定保密协议或商业秘密协议时, 一般都会遵循以下框架: a. 定义机密信息或者划定为商业秘密的项目/内容; b. 界定处置此类信息的相关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允许使用或披露的范围; c. 定义上述义务的例外情况,例如透露情况是由于法律、法规、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产生。 我方建议拟在印度尼西亚
发布时间:2024.02.22 -
印度尼西亚音乐作品的版权或受到集体管理组织条款的损害
作为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印度尼西亚已证明其会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经济权利。这一承诺在《2014年第28号有关版权的法律》(下文简称为《版权法》)中得以体现。 根据上述《版权法》第8条的定义,经济权利指的是“创作者或者版权所有人从其创意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版权法》第9条第1款则对公开、复制、翻译、改编、编排、转换、发行、表演、出版、传播和/或出租
发布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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