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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抵制非法网络内容的措施
2018年3月1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措施来抵制大范围的非法网络内容。此类内容主要集中于涉及恐怖活动、儿童性虐待、仇恨言论和商业欺诈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内容方面。 欧盟委员会在一份说明性的常见问题(FAQ)文件中指出,“将线下的非法内容上传到网络上,该内容仍然属于非法内容”。 《欧盟委员会关于制定有效抵制非法网络内容措施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可在以下链接中进行查看:https
发布时间:2018.03.08 -
知识产权行刑衔接,为“雨虹”保驾护航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必将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若行政机关认为侵权者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认为案件虽构成侵权,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 2019年,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便处理
发布时间:2020.11.12 -
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
内容提要 各国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问题时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单向域外适用模式与双向域外适用模式。前者更多地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政策性的特权,在处理域外侵权行为时往往不会发生外国的知识产权法被本国法院所适用的情况,但会出现本国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发生在域外行为的情形;后者更多地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对于发生在域外的行为,本国法院既可能适用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也可能适用外国
发布时间:2024.02.21 -
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五个要点
2023年12月15日,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广东深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会上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司法和统筹协调的理念。严格保护的目的,不止于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由此可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离不开裁判理念和裁判机制的与时俱进。实践中,既要积极培育当事人提交证据的
发布时间:2024.01.12 -
终端商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问题与出路
。 个体商户一般都处在侵权产品末端销售环节,不是侵权源头,如果仅制止末端销售侵权行为,不能从根本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销售侵权行为只会“按下葫芦浮起瓢”而屡禁不止。在产生批量维权案件的同时,权利人也有借批量诉讼作为其营利手段的“冲动”,显然违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初衷。因此,在权利人仅起诉销售者的案件中,法院应该积极引导权利人申请追加或者依职权追加生产者或上游销售者为共同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
发布时间:2024.07.18 -
出国参展被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怎么办?
,没收了所有展品。 这种问题贵司可以负责我司给予法律援助并作出相应的回复给到德国律师事务所么?因为我们担忧的是明年的展会他还会来找我们说这事。 北京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德国在先司法判例,只要网站可以在德国打开,广告后果可能发生在德国,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因此,即使企业未携带也未在展会展出或宣传侵权产品,但在网络上做了违反德国法律的侵权产品广告,权利人就可以进行维权,如发送警告信并向
发布时间:2024.12.12 -
修订后的英国《不合理威胁法案》需引起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高度重视
自2017年10月1日起,英国将引入修订后的《不合理威胁法案》,从而对现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合理威胁的制度作出调整,并与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保持步调一致。修订后的法律将使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的规定与当前的专利法规看齐,并阐明权利持有人在与知识产权侵权人沟通时应该如何进行表达。 这些改变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而言意味着什么? 如果商标、外观设计以及专利的所有人想在英国保护好自身权利,那么其
发布时间:2017.09.30 -
知产证据新规--可以怎么读?可以怎么用?
新司法解释的颁布既是对既往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对未来的案件的指引。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11月18日开始实施,共有33个条文,涉及举证、证据的适用、保全等多方面内容。 证据在知产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原告的举证能力以及实际呈现的证据内容,对案件的发起、进程以及结果等都存在决定性作用。但是,由于知识类型的多样化以及相关侵权
发布时间:2020.12.08 -
欧委会正在考虑打击非法网络内容的新措施
,尤其当涉及恐怖主义内容的传播、非法煽动仇恨言论、非法的商业实践、知识产权侵权以及非法药品、假冒产品或其他非法商品的销售时。” “欧委会正在收集相关措施有效性的证据以及所议问题的严重性,并将在2018年底之前探讨相关措施,以提高打击非法网络内容的有效性。” 根据欧盟现有的《电子商务指令》,内容托管商对既不由他们创造也不由他们监督而只是由其存储并传播给用户的材料免于承担责任。 若服务提供商并非“明知
发布时间:2018.05.15 -
漫游宝诉漫游超人专利侵权
,有效解决出境游用户无障碍使用网络问题,实现跨国界网络无缝连接。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漫游超人涉案产品型号为E1、U2、G2和G3的随身WiFi路由器,及型号为S1和P1的手机,在某些电商平台目前依然处于销售状态。漫游宝指出,作为有关服务提供方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在漫游超人涉案侵权产品未造成严重后果前,这些电商平台应予下架侵权产品,维护企业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