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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一家加拿大公司和一个加拿大居民侵犯与其家具设计有关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美国商标权和美国版权。地区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诉讼,认定被告所在国加拿大的法院是审判本案更便利的法院。 地区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美国、加拿大和香港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这个判决缺乏说服力,因为《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仅仅规定对外国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也就是加拿大对于外国作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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