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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与显著特征
、多视图、立体效果图或未注明为“立体商标”。同时,申请人需注意的是,若认为相关图形难以直接展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立体商标图样进行文字描述,以便审查员更好理解立体商标的形态。在商标审查阶段,主要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和显著特征进行审查。 关于非功能性审查,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立体商标如果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组成,即具有功能性的形状
发布时间:2020.09.08 -
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断
上是一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三维标志。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是立体商标获准注册的两把标尺,分别由《商标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加以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
发布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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