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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银交易存在安全风险,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责任,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证明网上银行业务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和认证,但不能证明系统不存在任何漏洞。被告承认网银有被黑客攻破的可能,作为网银的经营者,负有保障客户使用网银的安全义务,且不能举证证明原告使用网银系统违规操作,亦不能证明原告有缺乏安全意识、泄露个人信息及因自身过错引起他人盗取的证据。被告事后对网银采取限额限次及使用K宝保护措施,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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