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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取得话剧授权的剧本,可否直接拍摄电影?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请问我拿到了一个剧本,作者也授权我可以用来拍成话剧,但是我觉得完全可以拍成电影,可以直接拍么?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话剧属于戏剧作品,电影则属于影视作品,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因此,您如果欲将本属于话剧授权
发布时间:2012.02.03 -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印尼大力保护电影知识产权
。” DJKI还加强了法律人权部和通信部的部门联合,通过制定联合规章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侵权预防措施。 Dasananto说:“知识产权所有者如果发现或怀疑自己的作品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DJKI的调查和争议解决局报告,寻求进一步的法律保护。” 他还表示,如果发现侵犯电影知识产权的网站,将向通信部报告并建议关闭该网站。 “《著作权法》即将修改,将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他说:“在版税方面,《著作权法》在经济
发布时间:2023.04.23 -
无障碍电影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
【内容提要】关于“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条款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表述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但现行法律对于该条款所述“阅读障碍者”“已经发表的作品”“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等概念尚没有解释。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爱奇艺公司与俏佳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结合《马拉喀什条约》[1]有关“无障碍格式版”“受益人”等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1 -
上海文广集团纪录片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纪实频道进行播放。该侵权作品的主要内容是未经我方许可,直接使用我方原创视频作品的内容并对其进行剪辑、编辑所形成。我方认为,真实公司、德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修改我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通过上海文广集团、天盈九州公司在电视台、互联网等进行广泛传播,严重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真实公司辩称: 首先,电视记录片是对真实情况的报道、诠释,不同于普通电影
发布时间:2018.06.27 -
论视听作品的范围及权利归属
摘 要 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7条用“视听作品”的名称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归属。前者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后者则由制作者与作者约定。该规定是建立在有关“视听作品”的范围大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误解基础上的。它导致难以划分两类视听作品,同时“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
发布时间:2021.05.26 -
如何加大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力度
作者:许超 国家版权局巡视员 众所周知,在全球范围内,每年都会举办很多大型体育赛事,无论是对体育赛事的直播和转播,都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的性质也是近些年法律界研究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是否属于电影作品? 体育赛事能否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不能绝对否认体育赛事视频可以视为电影作品。涉案赛事视频由于以下原因,不能被视为电影作品,即赛事本身的客观情形使得赛事信号所
发布时间:2018.04.09 -
上海高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判决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未经授权”及侵犯影视作品的数量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严重侵犯电影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 案例2 / 动某出版公司与华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
发布时间:2024.06.20 -
电影擅用美术作品侵犯摄制权
摘要:近年来,涉及在拍摄电影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案件逐渐增多。司法实践中,业界对于此类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无争议,其主要分歧在于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 近年来,涉及在拍摄电影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案件逐渐增多。司法实践中,业界对于此类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无争议,其主要分歧在于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对作品摄制权的侵犯。例如在乐玩公司与湃
发布时间:2022.02.18 -
“屏摄”问题与“合理使用”
极其有限的屏摄不在第三十一条所限禁的范围内,而“录音录像”则被明令反对,但评判其行为是否系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时,仍应以《著作权法》为准据与指引。为维护版权法中作品权利人利益和公共领域传播的平衡,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屏摄展开“再规范”的重构之举。 关键词:屏摄;合理使用;公共领域;《电影产业促进法》 一、问题的提出 “屏摄”或“摄屏”引发的争议由来已久。公开资料显示,在国内,该现象至少在十多年前就已经为
发布时间:2024.03.21 -
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引 言 近日,几起体育赛事直播视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受到了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关注。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电影作品(包括“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或“要件”)之一是该电影作品必须已经稳定地、持久地固定于一定的物理介质之上,否则不予保护。而体育赛事公共信号由于在直播过程中采取的是随摄随播方式,整体画面并未稳定固定于有形载体上,故不满足电影作品
发布时间: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