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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第三款作出裁决送达后起算。在该期间内向抗告法院提出抗告即视为足够。 (二)对申请未作裁决时(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抗告不受期间约束。 [page] (三)抗告应有根据,提交抗告根据的期间是一个月,期间自提交抗告后起算,应抗告法院院长申请,可予以延长。 (四)抗告根据必须包括: 1、对提起抗告的裁决申请作修改或取消的范围, 2、提出抗告的事实和根据。 (五)抗告书和抗告根据必须由一名德国法院批准
发布时间:2008.08.26 -
联邦德国商标法
,只有经《联邦公报》公告,在他有营业所的国家里,德国商标受到与该本国商标同样范围的法律保护时,才能请求本法保护。 (二)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只有在他指定一名本国的专利律师或律师为其代理人,才能请求其商标方面的保护,并主张其由注册而生的权利。该代理人有权在商标局和商标法院的案件程序中,在有关商标的民事诉讼中任代理人。对于所有以商标所有人为被告的案件,该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
发布时间:2008.08.26 -
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装璜保护(“商标保护法”1894年5月12日帝国法律公报第441页)。 (4)准用第十三条第3项。 第十七条 出卖营业秘密 (1)企业的职员,工人或学徒将因工作关系而得知的营业或企业秘密在工作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经授权即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或存心伤害企业的目的私自向他人透露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2)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私自利用或向他人透露因第1项所指原因,或因违法活动或违反善良风俗的活动
发布时间: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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