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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本报记者就《监管办法》有关问题专访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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