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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3 -
假授权遭遇真索赔
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投资加盟某一品牌,商标使用人应审慎查明许可人的注册商标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果商标使用人不清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条款,则可以请专业人员
发布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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