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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2号 《复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发布时间:2009.12.11 -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二)
二、“直接行为主体”判断问题上“从属说”适用难题的克服模式 区别于诱发“直接侵权行为”大量发生的中介服务,扩张私人复制对于作品利用范围的服务模式主要集中在“时际”、“区际”以及“载体”转移之上,对于上述以“私人复制例外”为基础建构的商业模式下,如何追及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构成成为了问题的焦点。如果直接利用者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既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因而
发布时间:2016.02.02 -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一)
摘要:著作权法上普遍认为应该依据“从属说”处理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因此导致直接行为构成私人复制例外时,无法追究间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面对这一难题,比较法上一般通过扩大拟制“直接行为主体”解决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追及问题。对此本文主张应从导致“直接行为”非侵权构成规定的宗旨与构造出发,对于直接行为主体支付过对价且在权利人预期之内的作品利用行为,不应因服务提供商在技术上较为深入的
发布时间:2016.02.02 -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三)
三、“私人复制例外”的合法范围与“直接行为主体”判断 传统上对于“私人复制例外”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合理化基础:一种是认为在个人、家庭以及类似闭锁范围内微量作品利用行为应与免责。[[34]]也就是说本来私人复制行为也应纳入著作权人排他权范围之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但是考虑到权利行使成本高腾等市场失败现象,[[35]]而通过立法放弃对此领域的规制。一旦私人复制对于著作权人
发布时间:2016.02.04 -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四)
了个人用户的下载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46]]而这又与我国著作权法上限制“私人复制例外”范围的实践相关联。事实上从规范层面上看,我国“个人使用例外”存在诸多自相矛盾的内容,也就是说限缩私人复制例外适用的模式[[47]]与扩大私人复制例外适用的模式[[48]]共存于我国“个人使用例外”的要件构成之上,因此对于该条规定的立法意图评价是十分困难的。[[49]]如果过度限缩私人复制例外的范围,的确可以轻易的
发布时间:2016.02.05 -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五)
五、结语 伴随着数字化与网络化技术的进步,作品的复制与传播行为日趋简便,使得前数字时代不可想象的跨越时际、区际与载体的作品利用行为成为了可能。利用者在享受技术进步恩惠的同时,不可否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之虞。在这一背景下,权利人试图通过追究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而一网打尽的封杀个人用户在私人范围内对于作品的复制与传播行为。由于服务提供商间接行为评价上的“从属说”的存在,导致“直接
发布时间:2016.02.15 -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复制权是自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以来受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最重要的一种著作财产权(注:考察著作权的英文“copyright”可知,其最初主要涉及对复制行为的保护。)。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当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权的范围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以著作权的扩张为鲜明特色,实际上是以复制权内容的不断延伸为核心的。甚至可以认为,“值得复制的就是值得保护的”。与此同时
发布时间:2012.10.31 -
诚信原则应当贯穿商标审查、核准、异议、无效程序始终
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016年6月23日,贺惇(以下称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上述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一直重视企业品牌的发展,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早已取得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对原异议人
发布时间:2018.09.05 -
从原创性看演绎与复制行为的区别
2015年7月,摄影爱好者王强以黄河落日为主题拍摄了一张照片。2016年8月,某刺绣文化传播公司组织工人以该照片为蓝本制作了刺绣作品“黄河落日”。王强发现后,便以自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某刺绣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笔者以该案为例,分析如何从原创性看演绎与复制行为的区别。 实践中的不同认识 上述案例涉及作品复制权与演绎权的区别问题。对于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有些人认为,某刺绣文化传播
发布时间:2019.02.18 -
希望工程“大眼睛”照片不是想用就能用
上面这张图片很多人都不陌生,这是一张获奖无数的照片,拍摄者系时任中国青年报摄影记者解海龙。2017年下半年,由于图片中的主人公、希望工程“大眼睛”苏明娟当选共青团安徽省委副书记,照片背后的历史又被网友津津乐道。由于这张作品流传很广,不少出版社、媒体、网络等都有使用,拍摄者解海龙的相关权益却受到了侵害。 2018年1月10日,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提起诉讼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侵害中摄权会员作品复制权
发布时间: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