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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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