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湖北宜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现查明,湖北宜化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一、湖北宜化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湖北宜化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等经营者作为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