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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专利授权阶段的分案申请
关于分案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07.23 -
充分利用分案策略保护您的权利
一、引言 分案申请制度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中。 进而,审查指南(以下,除非有特别的说明,指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等对分案申请制度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在实务当中,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要利用得当,分案申请制度是一项非常有利的制度。 二、分案申请的类型和时机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的规定,分案申请大体可分为主动分案(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和
发布时间:2020.01.15 -
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D的技术特征,“具有A、B、C、D的装置”的缩小修改也不被认可。同样地,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的修改“具有A、B的装置”也不被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分案申请。 3.授权后的修改 在中国,当被请求了无效宣告时,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删除等的修改。 对上述情况,在日本可以主动地对权利要求进行补正(修改)。另外,即使被第三人请求了无效审判,也可以进行补正。可以进行补正的范围基本上与上述的最后一次拒绝
发布时间: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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