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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是版权法中的难题之一。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具有与普通美术作品不同的特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成分和实用性、功能性成分应当是可分离的,而且只有当这种艺术成分能够独立分离出来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扎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可分离性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可分离标准应当是:物理上不可分离、观念上可分离。对于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判断,应当站在
发布时间:2014.07.24 -
英国加强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法律生效
2016年7月28日,英国与大批量生产的艺术作品有关的版权法修订案生效。对于生产超过50份复制品的艺术作品来说,废止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DPA)第52条意味着版权保护期将从25年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这将对珠宝、家具、家用品以及出版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之前的法律,生产超过50份复制品的艺术作品的设计者只能在25年有效期内阻止第三方复制其作品,不过,2016年7月
发布时间:2016.08.09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澄清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标准
去年6月,笔者曾在《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概览》一文中试图总结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司法实践。从中不难看出,实用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标准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议的话题。不过,这样的问题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在美国亦是如此,直到今年3月22日美国最高院针对Star Athletica,L.L.C v. Varsity Brands, Inc.一案作出判决为止。今天,我们就聊聊这个判决
发布时间:2017.03.27 -
仿生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比对应注重细部表达
作者 | 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 旨 首饰类实用艺术作品在加入仿生设计元素后,因仿生参照物选择以及对消费者佩戴习惯考虑的相同或近似性,使得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侵权比对时,更应注重二者的细部表达,而非其概括性呈现。当二者概括性呈现相同或近似但细部表达明显不同时,即可认为两作品系相互独立的作品,在后作品并未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 案 情 原告上海珂兰公司向法庭
发布时间:2017.05.09 -
仿生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比对应注重细部表达
作者 | 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 旨 首饰类实用艺术作品在加入仿生设计元素后,因仿生参照物选择以及对消费者佩戴习惯考虑的相同或近似性,使得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侵权比对时,更应注重二者的细部表达,而非其概括性呈现。当二者概括性呈现相同或近似但细部表达明显不同时,即可认为两作品系相互独立的作品,在后作品并未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 案 情 原告上海珂兰公司向法庭
发布时间:2017.05.09 -
从一件玩具侵权案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与约定赔偿适用的新发展
艺术品同纯美术作品不易区分;实用艺术品同工业产权中的外观设计不易区分;实用艺术品同工艺美术作品不易区分等原因,未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1]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具有与普通美术作品不同的特性,因而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是著作权法中的难题之一。实用艺术作品是在艺术渗入人们日常生活背景下,形成的既具审美意义,又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特殊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3.09.08 -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一审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 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第00085号 裁判要旨 家具在设计过程中包含着作者对各种元素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家具如具备一定审美意义,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可用于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具备可复制性和实用性特点,构成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7.11 -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的“双层独创性”标准被中国法院广泛采纳,其核心意义在于限制它受外观设计专利的重叠保护。区别对待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发展中的历史遗迹,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德国学者创立并经法院所认可的“双层独创性”理论乃是歧视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规则,额外附加“艺术价值”或“艺术质量”要件的本质也属于“双层独创性”标准。始自工艺美术运动直至当代设计美学理论均揭示了设计具有
发布时间:2024.02.27 -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引言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①中,列举了“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类型。按照该公约第五条②,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别,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寻求著作权保护,是通过美术作品版权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③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发布时间:2018.12.18 -
家具企业维权新招: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家具设计作品作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一般而言,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它的艺术方面,也就是物品的艺术造型、外观设计、色彩装饰等。但由于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方面只有在构成作品时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实践中如何判断实用艺术作品构成方面还存在困难,这也成为家具企业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创新成果时遇到的难题。 侵权纠纷频发 在左尚明舍公司诉中融恒盛公司侵权之前,多家知名
发布时间: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