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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彻底避免在经营活动中受到干扰,英吉利(珠海西区)有限公司(下简称珠海英吉利公司)将专利权人彭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彭某的专利权。一审判决支持了珠海英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同一法律事实在此前已有生效的法律判决,本着“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不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构成特征和起诉条件,因此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珠海英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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