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历时5年的原告法国拜尔农科股份公司、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诉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虫腈”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案,最近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承担150310元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用。 原告诉称,拜尔农科股份公司是“N-苯基吡唑衍生物杀虫剂”专利权人,根据授权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获得了该专利在中国的“独占、不可转让”的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