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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2016年第29次会议审核结果,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计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标的公司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春秋时代公司)核心知识产权涉诉,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未获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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