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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底鞋”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等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 1.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一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具有红色鞋底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停止发布并删除所有涉案产品的广告和宣传资料; 2.被告一及被告二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新浪网首页、《时尚芭莎》杂志显著位置上连续30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000万元; 4.三
发布时间:2018.08.21 -
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
原标题: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重庆天厨公司成立于1979年,前身为1940年建立的重庆天厨味精厂,该厂是民族资本家吴蕴初与张逸云于1923年在上海开办的天厨味精制造厂股份公司的分厂。重庆天厨公司生产的袋装味精自1984年起先后获得重庆市优质商品、中国食品博览会银奖、巴蜀食品节金奖等多项荣誉,并长期在报纸上
发布时间:2019.01.28 -
NEW BALANCE诉纽巴伦不正当竞争3000万一案:诉中禁令再获法院支持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经多轮禁令听证后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纽巴伦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在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或者与近似标识之装潢的运动鞋。据悉,新平衡在本案中索赔金额高达3000万,此次
发布时间:2018.02.11 -
微亚达制笔公司与中韩晨光公司、微亚达文具公司、成硕工贸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裁定书
、第四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审级 一审 :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2号 二审 :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 再审 : (2010)民提字第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提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微
发布时间:2017.09.21 -
微亚达制笔公司与中韩晨光公司、微亚达文具公司、成硕工贸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裁定书
、第四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审级 一审 :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2号 二审 :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 再审 : (2010)民提字第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提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微
发布时间:2017.09.21 -
加多宝、广药集团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公司的
发布时间:2017.08.18 -
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姚欢庆,被上诉人大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胡福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加多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7.08.18
共计1页,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