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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广药集团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因此,认定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
发布时间:2017.08.18 -
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并且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品质和产品来源发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的包装装潢;2.立即停止使用加多宝公司“红罐”、“红罐凉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3.立即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4.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加多宝公司造成
发布时间: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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