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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进,经理。 原审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海福巷乐1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长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新世纪雕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雕塑公司)与被上诉人倪永茂、芜湖市东方装饰艺术研究所 (以下简称芜湖东方研究所)、中国芜湖旅游商品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芜湖经济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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