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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皖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南京新世纪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装饰城4幢2层102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长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倪永茂,男,汉族,1957年8日14日出生,庄安徽省芜湖市大同巷1号。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芜湖市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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