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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审结“龙泉 周唐强印”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商标在宝剑商品上的知名度,若在民族体育运动器具(刀、剑)、击剑用武器、体育活动器械、体操器械、击剑用面罩、击剑用防护手套、击剑手套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第三人或者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在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第三人的在先商号权
发布时间:2018.07.18 -
帝斯曼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帝斯曼公司明确以下事项:1.放弃对第16436号裁定中涉及的商标法第九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被异议商标侵害了原告商号权的主张。2.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0即其在《高科技纤维与应用》(2001年第一期)刊登的关于"DYNEEMA"品牌的宣传广告、第一次补充证据2即《高科技纤维与应用》关于"DYNEEMA"品牌的宣传广告、第二次补充证据1
发布时间:2019.05.15 -
注册商标被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时的权利行使
更加显著。 针对注册使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的行为,主要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制。根据该条款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不当注册和使用的行为。 另外,如果在先商标是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提起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在后商号权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9.09.04 -
“德土高”商标引纠纷
)、防火漆、防水粉(涂料)商品(下统称诉争商品)上,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如图)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损害了德高公司对“德高”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益。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麦福胜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13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诉争商品及天然树脂、天然树脂、印刷油墨、皮革染色剂
发布时间:2019.12.17 -
“凯诺斐KAINUOF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 3、申请人及其集团企业厂区全貌照片、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所获荣誉; 4、申请人品牌展厅照片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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