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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驰名商标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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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无效案二审判决书
)重新作出决定。其上诉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宝”系王老吉公司独创的商标组合,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经由广告语演变为品牌标识,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11064135号“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由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
发布时间:2018.05.24 -
“凯诺斐KAINUOF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在先注册的第3988292号“圣凯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244号“圣凯诺Sanca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主体、读音方面近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将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凯诺”是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前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经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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