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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兼论反向混淆理论的适用
作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术杰 商标因其识别功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混淆可能性就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混淆可能性标准,在理论上似乎很清晰,但其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中却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认定方法简单而僵化,未能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作为认定依据;相关事实认定不清,未能尊重市场环境和商业规律;对于混淆的不当扩张解释。 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方法 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后,混淆
发布时间:2020.04.28 -
售后混淆型商标侵权及其抗辩实务分析
目 录 一、 售后混淆及其可责性分析 (一) 售后混淆的概念 (二) 售后混淆型商标侵权的归责依据 二、售后混淆在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售后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判例 (二)售后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判例 三、售后混淆型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一)商标近似判断的抗辩 (二)商标性使用的抗辩 (三) 自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抗辩 (四)权利人注册商标不具显著性的抗辩 (五)售后混淆中
发布时间:2020.07.15 -
最高院多因素量化分析法:混淆可能性判定的终结者
作者: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像商标显著性概念一样,混淆可能性概念也是既让人着迷,又让人无奈的迷思(Myth)存在。从重要性来看,二者无疑都是商标法律制度的灵魂:它们贯穿于商标法律制度之始终,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侵权;它们是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永恒而常新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混淆可能性规定进行合理解释,特别是体系化解释的
发布时间:2017.10.09 -
商标固有显著性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影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杨洋) 裁判要点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17 -
商标固有显著性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影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杨洋) 裁判要点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17 -
被判商标具有欺骗性,乔丹体育诉请被驳回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乔丹体育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六案。法院驳回了乔丹体育公司的诉求。商评委以“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乔丹儿童”、“乔丹体育”、“乔丹逐光科技”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申请。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发布时间:2018.11.05 -
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混淆可能性的考量
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由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可见,只有存在导致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而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和容易导致混淆,应当视商标或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进行
发布时间:2020.06.09 -
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
裁判要旨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设立商标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防止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被诉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从而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判定的前提。在商标侵权的前提得到满足后,仍需进一步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商标侵权的其他构成要件,而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影响了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从而导致市场混淆。混淆可能性是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和根本。 案情介绍
发布时间:2021.05.06 -
从海宁皮革城商标侵权案看组合商标侵权比对规则
上部,汉字“海宁中国皮革城”位于商标下部。其中“海宁”和“中国”分别为地名和国名,“皮革城”标明服务项目,“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组合商标能够获得授权时基于“HCLC”部分而具有的整体显著性。被告使用的标识“汉口北海宁皮革城”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中文部分“海宁中国皮革城”并不完全相同,也不包含注册商标中的英文标识,从相关消费者视角来看,二者并不近似,不具有混淆可能。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涉案市场使用“海宁
发布时间:2017.06.16 -
恶意对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影响
,认定这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可能导致混淆误认。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以一般公众的判断从整体判断标志是否近似,但在特殊情况下,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实际使用情况、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能够得出主观恶意的状态,就有可能把原本存在一定差异的商标认定为近似。 判决指出,虽然引证商标与一般常见的企鹅形象有一定差异,但仍在似与不似之间,此时考虑到:“企鹅”为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字号,在其产品包装、产品宣传等
发布时间: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