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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MIJIA”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判决书
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八、其他事实 在原审诉讼中,小米公司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提交了“米家MIJIA”品牌的相关报道、互联网对米家品牌
发布时间:2017.08.09 -
联安安防守住“米家MIKA”商标
作为“米家MIKA”智能产品的经营者,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联安安防)注册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报警器等商品上的一件“米家MIKA”商标,被指构成连续3年不使用造成商标资源和社会成本浪费,遭遇河北省石家庄市自然人陈某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10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联安安防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2013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
发布时间:2018.11.06 -
浙江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涉“米家”商标侵权案:是否侵权成双方争议焦点
一审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联安公司)起诉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小米科技公司,合称小米公司)等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商品包装上使用“米家”标识,在
发布时间:2020.04.27 -
“米家”商标早有其主,小米擅用被判赔1200万
方,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因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其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
发布时间:2019.12.31 -
小米被指“鸠占鹊巢”,一审判赔1200万元
因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科技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享有的“MIKA米家”商标,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联安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上述两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等告上法庭。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侵犯了联安公司第10054096
发布时间: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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