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16966368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3074704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1391377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1850074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第16136374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MIJIA”字母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