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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2834号、第632033号“欧珀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欧珀莱”商标已被认定为化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欧珀莱”的复制摹仿,并会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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