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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993085号“周迅ZHOUX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03662号 申请人:迅光年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93085号“周迅ZHOUX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知名演员周迅本人的人名标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得其周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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