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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天之蓝”、“梦之蓝”、“蓝色经典”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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