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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5459号 原告GMP+国际基金会,住所地尼德兰王国赖斯韦克NL-2280盲文大道。 法定代表人约翰尼斯·丹·哈托格,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理华,中国贸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洪燕,中国贸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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