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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公司诉青岛青啤朝日饮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初字第533号。 案由:商标侵权案。 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建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彦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啤朝日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泽正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丹氢,北京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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