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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春玲、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布莱迪公司(BRADY CORPORATION)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高民终字第2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布莱迪公司(BRADY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西凯登街2221号。 法定代表人Thaddeus C.Stankowski,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春
发布时间:2014.04.09 -
邢春玲、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布莱迪公司(BRADY CORPORATION)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布莱迪公司(BRADY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西凯登街2221号。 法定代表人Thaddeus C.Stankowski,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锐,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告邢春玲、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贝迪公司)诉被告
发布时间: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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