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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服务为第42类按摩、推拿。后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订,按摩、推拿服务由第42类调整为第44类。该商标权利人为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于2002年2月22日核准转让给北京良子公司。2002年12月31日,北京良子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2008年6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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