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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08927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恒阳,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武,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南里富贵园1区9号楼7-901号。 被告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住所地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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