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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一件知识产权保护案
所属不得翻刊书板的情实,并注明“不再录白”。 本案是南宋时期榜禁翻刊的一个典型禁例,提及的“翻板”,与当今的盗版相似。从允许陈告的诉权生成和“捕人毁板”的责任设定来看,本案的权利保护对象已从刻印者扩大到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本案采用的权利保护模式也为后世所沿用。学界认为,本案开启了中国版权保护之先河,在文化史上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这和宋代崇儒右文的社会风尚、立法详备的法制环境、突飞猛进的
发布时间:2016.03.29 -
士大夫之名与出版商之利:宋代的版权保护
迟缓。(任燕:《论宋代的版权保护》,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总体而言,中外历史上最初的版权保护,无外乎统治者以垄断的形式确保国家对市场“集权”管控之结果,本质上是攫取权力而非保护权利。北宋初年官府就颁布过“刻书之式”,规定所有印刷品须交官府备案。“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携镌,必须申请国子监。”(【清】罗璧:《识遗》)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正月,“刑部言,诸习学刑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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