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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第3490687号“可比克kebike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正确,驳回山东亮康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亮康然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了解到,商标局、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先后作出一次异议裁定,两次争议裁定,一次无效宣告,以及针对争议裁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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