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领域专家,原北京市一中法院知产庭资深法官张广良告诉记者,在入世之前,本案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权及维持程序,属于“行政终局”,即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变“行政终局”为“司法终局”,即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的决定权由法院掌握。 那么“司法终局”为何又难终局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