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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
(作者:曾旭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14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两者在商业模式上有相似性,但却在主体要求、许可内容、盈利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时,需要从其是否因受欺诈作出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来认定合同撤销条件是否成立。商事主体相对于一般民事主体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也不能过于
发布时间:2017.02.10 -
以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
(作者:曾旭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14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两者在商业模式上有相似性,但却在主体要求、许可内容、盈利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时,需要从其是否因受欺诈作出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来认定合同撤销条件是否成立。商事主体相对于一般民事主体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也不能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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