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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认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裴跃、施小雪)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陷阱”方式取证,若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取证过程中也未故意引诱、教唆他人侵权,则应当认定其取证方式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介绍】 北京凯来美气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来美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通过专利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专利号为ZL201020107774.1
发布时间:2016.09.02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认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裴跃、施小雪)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陷阱”方式取证,若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取证过程中也未故意引诱、教唆他人侵权,则应当认定其取证方式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介绍】 北京凯来美气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来美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通过专利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专利号为ZL201020107774.1
发布时间: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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