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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点的认定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要注重引导权利主张方准确归纳其技术秘密内容,明确相较于公知技术的技术秘密点,在此基础上确定技术秘密的权利边界和保护范围。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技术秘密是否实质相同时,应将技术秘密点作为重点比对对象。如果技术秘密点是对公知技术的重要改进,而被诉技术信息具备相应的
发布时间:2017.03.29 -
技术秘密的密点认定有误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梅某勒公司基本情况及其主张的技术秘密 梅某勒公司系港澳台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05年12月1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子衡器、称重显示控制器、防爆电气、称重系统工程产品、称重系统及其零部件、金属检测器及检测系统等相关产品及软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等。梅某勒公司自2013年起生产、销售RLOO系列条码秤。 本案一审中,梅某勒公司共主张三项技术信息作为密点
发布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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