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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妨碍规则在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9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方在诉讼程序中存在拒不提交账册的行为而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在我国专利法损害赔偿制度下认定赔偿数额。该案的审理思路可为同类型案件提供参考,为当事人诚信诉讼起到指引和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引导
发布时间:2020.07.09 -
诉前证据保全中举证妨碍可适用不利责任推定规则
【判决要点】 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公司通过停电方式阻挠保全工作,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不利责任推定规则。同时,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赔偿中,基于计算机软件市场销售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且随着其版本的升级价格逐渐降低并退出市场的特点,可依据涉案著作权权利人代理商的销售单价计算赔偿数额。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鑫海精密制造
发布时间: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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