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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律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行为人生产、进口或者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包括技术手段、解析工具、盗版“加密狗”等,即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避开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之一,若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可以侵犯著作权罪予以刑事规制。 【关键词】刑法
发布时间:2024.05.10 -
上海首例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类侵犯著作权刑案被起诉
未经授权,利用互联网等渠道售卖医疗设备软件、文件,1月31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避开、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著作权采取的技术措施”行为单独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畴以来,上海市首例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类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医疗设备维修工网上出售破解版加密狗 2022年2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
发布时间:2023.03.07 -
厘清“技术措施”含义,准确适用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计算机软件程序相关的技术措施,要根据案情区分其类型,有的属于保护著作权相关的,有的属于保护其他合法权益相关的,两者在性质、功能上有本质区别。 对于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案件,能否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相关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上“技术措施”的特征和要求,是否具有防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等功能。 对于制售网络游戏外挂
发布时间:2023.06.06 -
“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
发布时间:2019.01.14 -
破坏技术措施设置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 该案一审判决明确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规则,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可以从权利人设置了技术措施、侵权人实施了设置链接播放作品的行为、侵权人未对其采取何种方式避开技术措施提供反证等三方面进行考量。该案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与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实践争议以及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相比,该案判决
发布时间:2019.07.01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应适用“服务器标准”
商业逻辑 二、影视聚合平台经营获利的商业逻辑 三、影视聚合平台是否仅提供单纯链接服务 四、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的非法性及主观过错 五、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易联伟达公司经营的快看影视APP并非仅提供链接技术服务,还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且主观上存在积极破坏他人技术措施、通过盗链获取不当利益的过错。易联伟达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实现了在其聚合平台上向公众
发布时间:2017.06.12 -
技术措施有效性的认定
技术措施有效性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者破解。 【基本案情】 上诉人未清华与被上诉人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富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得力富公司认为,未清华未经许可,擅自将得力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CH-608
发布时间:2022.01.05
共计1页,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