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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剧《断桥》之争尘埃落定
登记证书》,难以证明其对这19首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作品类型——电视作品?戏剧作品! 关于音乐剧《断桥》的作品类型,甲公司主张其为电视作品,表现形式是录制有演出内容的光盘,丙剧院对此存有异议。法院认为,音乐剧《断桥》是将剧本结合作曲、灯光、舞美,由导演、制作人、演员等参与,以音乐剧形式在舞台上演出的作品,因此其作品类型应属于戏剧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果甲公司主张自己对《断桥》享有著作权,则需
发布时间:2016.03.18 -
KTV不能“想唱就唱”
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为促使合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广泛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VOD设备生产商、所有已向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在数日内从各自存储设备中删除公告附件所列的60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消息一出,让当时许多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感到焦虑且困惑:为何已经支付对价获得音集协许可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却要删除并停止使用? KTV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而引发版权纠纷并不是
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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