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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过程中,应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是《奉化日报》于2015年11月28日刊登的《“蜜小姐”和她的纯手工食品店》一文复印件,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证据2是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的等三枚商标的档案打印件,用以证明商标中经过艺术设计的文字,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被告应统一商标审查的标准。 审理: 法院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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