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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的行为
袁博 同济大学 基本案情 美菱公司系涉案“美菱”商标的权利人,曾与环保公司签署《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环保公司被许可使用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加湿器、除湿器等,并不包括空调扇(冷风扇)及电暖器。 但后来环保公司未经美菱股份公司许可,在冷风扇、电暖器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并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环保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8.08.17 -
从“美菱”商标侵权案看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案情简介】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公司)主张其系“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等五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嘉兴美菱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用换气扇等产品上醒目地使用“美菱”标识;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丰高澳尔玛公司)、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尚达公司)在京东、天猫开设的店铺名称中突出使用“美菱”标识对前述产品进行宣传
发布时间:2020.06.12 -
北京高院就“美菱”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合肥美菱公司(现更名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嘉兴美菱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下称永钦电器厂)、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澳尔玛公司)、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乡迪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尚达公司)“美菱”系列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合肥美菱公司第918234
发布时间:2019.12.26 -
超出许可协议约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了商标权人开拓未来市场的空间,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了注册商标的标识来源、质量保障及广告宣传功能,故仍应认定被许可人超出许可协议约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股份公司)是“美菱”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美菱”商标于199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驰名商标。美菱股份公司在冷风扇产品上获得了第9489514
发布时间: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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