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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构成类似的判定标准
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被诉行为并非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或者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导致市场混淆后果的,不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对于被诉节目是否与第45类中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相同或类似,不能仅看其题材或表现形式来简单判定,应当根据商标在商业流通中发挥识别作用的本质,结合相关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
发布时间:2017.05.08 -
类似商品的能动判断
广泛的趋势, 由此结合产生的智能产品往往具有更多的功能, 对此类新技术渗透结合的产品如何在商标法意义上进行恰当归类,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进行类似商品的判断, 值得探讨。 一、主客观标准之争 类似商品的判断是采取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一直备受争议。 客观标准是指商品类似系客观存在的事实, 不受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 判断类似商品主要考虑商品的自然属性, 对相关商标的显著性、 知名度等非商品因素不予关注
发布时间:2017.05.31 -
类似商品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以区分表为依据
——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5)甬仑知初字第75号;裁判时间:2015年11月18日。 (2015)浙甬知终字第72号;裁判时间:2016年4月26日。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纠纷中,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同时,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不能机械地以区分
发布时间:2017.04.06 -
相同类别不同群组商品的类似性判断
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注册在水龙头、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8)上的第1578133号“惠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在水龙头、沐浴用设备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8、1109)上的第8185194号“惠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
发布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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