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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恤等服装商品上的使用更加合理。” 【简评】 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商品,如果仅仅是作为服务的“辅助”商品,那么,该“辅助”商品只是作为配合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别“主”服务来源的一部分,不会产生单独的商标使用意义。在本案中第25类服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不同于一般的服装商品,只是作为提供教育培训的辅助内容,共同区别教育服务的来源。 本案中第25类可能是作为第41类的防御商标,申请第25类商标是为了对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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